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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飞蛋打”,峨边消委会助力护权益!

2025-04-10 来源:自治县消委会 作者:王宇

【案情简介】

近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县沙坪派出所的电话,称有人反映一起消费纠纷群体案件,需县消委会协调处理。投诉人反映“在峨边的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山林散养笨鸡订购协议“,目前订购的鸡蛋,消费者已经二个多月未收到了,特来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会接到反映后,迅速赶赴峨边彝族自治县新场乡庞沟村的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系湖南省人,承包代管经营者)2024年8月与该公司签订了《农场代管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农场的土鸡469只、鹅3只,交给乙方管理运营,费用总计为40000元整;乙方使用鸡场作为共享农场,具体用于繁殖土鸡、鸭、兔、鹅、羊、藏香猪等养殖业和农业生产活动;乙方可以进行视频拍摄、直播等相关合法合规的项目,以自己的账号和品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乙方拥有鸡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乙方在代管期间将利润的20%分给甲方作为甲方平台的费用,乙方可以自立品牌以自己的账号和品牌售卖产品;乙方不能转租鸡场或者给第三方代管。”等条款。2024年8月开始,承包代管经营者王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号和该农场的微信号发布了相关农场鸡舍的宣传视频和《山林散养笨鸡订购协议》,经过宣传,粉丝便通过微信转款给王某,签订了不同套餐的订购协议。据调查目前订购的粉丝有14人,他们来自上海、重庆、湖南等多地,消费款共计10186元 ,订购了6120枚鸡蛋,山林散养笨鸡29只。目前订购协议履行到2025年1月,就停止发货,仍有2787枚鸡蛋和29只山林散养笨鸡的订单未履行。目前,经营者王某已经离开农场,并且未接听公司电话,公司无法联系到王某。

经县消委会调解:此次造成了粉丝订购协议的违约是承包代管经营者王某和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的责任,峨边彝族自治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未加强承包经营者的监管及违反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县消委会同时与峨边沙坪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负责与承包代管经营者王某进行联系,希望其回农场履行未完成协议。经调解,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承包代管经营者王某未按《山林散养笨鸡订购协议》完成的所有协议订单,即2787枚鸡蛋和29只山林散养笨鸡。通过此次纠纷的调处,维护了我县网络经营市场秩序,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本案中承包代管经营者违约,造成了网络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网络消费者以预收款方式进行的交易,经营者应该按预定时间提供商品,履行订购协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承包代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由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交易平台,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承包代管经营者存在合作共赢关系,承包代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者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在无法联系到承包代管经营者时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四川某某农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山林散养笨鸡订购协议》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承包代管经营者依法追偿。

编辑:阿左挖提
责任编辑:肖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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